银监会公布《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意见稿
外资控股中资行的条件或将有章可循。27日,银监会公布了《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其中对于境外金融机构打算取得中资银行控股权列出了几项原则性条件。
银行的控股股东指直接或间接持有25%以上银行的表决权股份,同时有权控制银行的财务、经营决策等的股东。《办法》中还明确了境内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境外金融机构控股中资行的条件和程序。"由这份办法规定可以联想到当初广发行、深发展的重组过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曾刚指出,外资入主这两家银行所探索的模式和比例在当时并无实际可遵循的案例和规定。
不过,《办法》中对于控股中资银行的条件仍然属于原则性规定。比如最近3年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用于取得控制权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真实合法等。"这些条件与允许中资行引入外资战略投资者的要求也基本并无太大出入。"曾刚认为。
按照现有的政策规定,单一外资股东不得超过20%的股权,多家外资共同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5%。尽管这份监管办法中列出了控股股东25%以上的认定,但也难以说明外资目前的限制已经有迹象突破。事实上,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此前也曾表示,25%并不是限制,只是决定银行性质的比例。
此外,《办法》要求,银行控股股东应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关联机构之间的风险转移;被控股银行不得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机构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授信;而控股股东也应在被控股银行年报中详细披露其组织架构、关联机构、公司治理、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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